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拉法葉軍購弊案,特偵組今天(7日)下午3時舉行記者會說明,決定前將官雷學明等人的部分不上訴,確定無罪定讞;至於前海軍上校郭力恆的部分應予上訴,以確保海外佣金追討。

檢方偵辦拉法葉艦軍購弊案,分2次起訴,第一批在民國90年7月間把前海軍艦管室主任雷學明、前武獲室組長康世淳、前參謀程志波、宣蓬萊等人依貪污罪起訴;第二批是民國95年間,將郭力恆、郭問天兄弟,以及汪傳浦一家6人依貪污罪起訴。

全案因卷證龐雜及涉敏感跨國案件,台北地方法院經多年審理,今年6月判決雷學明等前海軍將校無罪;8月間判郭力恆15年,郭問天2年。由於判決書牽涉國防機密,台北地院與海軍花了數月確認如何處理判決書內機密內容,在海軍同意法院將機密內容刪減後,上週法院正式將判決書送達檢方與被告。

關於拉法葉軍購弊案是否上訴問題,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經4天半密集約請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與3位組長薛維平、張進豐、林豐文以及檢察官蔡秋明、柯宜汾討論後,再於6日下午4時約請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公訴組主任檢察官鄭堤升、檢察官郭麗娟、林達及特偵組陳主任宏達等多人,會商至晚間10時才結束。

會後裁示,一、雷學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以不上訴為宜;對於郭力恆、郭問天與汪傳浦間共同犯罪所得連帶沒收部分之判決,其認事用法確有違誤,應予上訴。全案送請台北地檢署審慎參處。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調小組仍應繼續積極追查收取回扣之相關人士,依法偵辦。檢方考量重點之一,在於法院在郭力恆判決書中,只宣告沒收1700多萬美元不法所得,若不上訴,瑞士檢方可能會解凍汪傳浦被扣的5.2億美元。

特別偵查組在新聞稿中指出,檢察總長黃世銘基於雷學明、王琴生、程志波、康世淳、宣蓬萊及已過世之姚能君等人,均係奉命在極短期間內務必完成此龐大、複雜軍購案之執行者,縱使在行政處置上有諸多違失,惟在積極證據不足之情況下,仍難逕認雷學明等人有刑事上之舞弊或不法情事;加以,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在民國91年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即,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1年4月3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本件既經89年8月1日成立特調小組將近1年之偵查及90年7月5日起訴後法院近9年之審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雷學明等人有刑事上之舞弊或不法情事,為避免再耗費寶貴之司法資源,增加法院及被告之訟累,讓極可能係無辜之被告再飽受漫長司法程序之折磨等觀點,因此對雷學明等人以不上訴為宜;對於郭力恆、郭問天與汪傳浦間共同犯罪所得連帶沒收部分的判決,應予上訴。


本文引用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7/138-26620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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