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現(representation)是小說家始終要處理的倫理課題:寫出來印成白紙黑字,就表示對得起記憶中的風景與肉體嗎?或者,寫出來就見光死,進入壞掉時刻?想想張愛玲的遺稿,這一部那一部,該不該印行流傳,就是呈現與倫理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同志文學和相關的情欲文學領域中,尤其值得反省:1990年代初,寫作者樂於把同志生活的各個面相都掏出來寫下來,彷佛掏出越多就賺越多,如果有哪個同志生命細節漏了寫下來就吃虧了;然而,經過十餘年來沖刷沉澱,我們還能確信大鳴大放,多寫多賺的簡單邏輯嗎?有時候不明寫出來,才是離奇快樂的愛情魔術。張亦絢長篇小說《愛的不久時》中,主人翁一開始就明說:「那個我說深愛的某事某物,我要永遠留給我自己,沒有任何原因的,我要讓它不在人間流傳。」

但《愛的不久時》畢竟沒有噤聲,卻說出一部愛情小說(愛情兩字,要存疑):從台灣來到法國的女同性戀主人翁遇上當地一位男子,兩人愛聊電影和哲學家德希達,後來發生一連串性關係。在此,不用「兩人情投意合」一語,因為主人翁認為她和他沒有情意,她就算跟男人睡了卻還是女同性戀,而不是跟男人戀愛的女人;也因此我也不便說這兩人「做愛」而只能說她和他發生性關係。最後,這兩個人不再上床了;我沒辦法說她和他分手了,因為她並不認為她和他「在一起」過。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marticle/url/d/a/110803/32/2w79x.html?type=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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