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板橋地檢署偵辦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涉貪汙案,昨天以被告身分傳喚前局長李泰明等10人,經漏夜偵訊,李遭飭回;高公局2官員各新台幣5萬元交保;包商蘇姓經理4萬元交保。

檢調接獲檢舉,指高公局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俗稱156標),以及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工程(第一期)第M12標工程等2項工程有弊案,前局長李泰明等官員涉嫌圖利包商。

檢調布線長期跟監,承辦檢察官見時機成熟,昨天上午指揮北部機動站調查幹員,兵分13路搜索高公局及涉案人住家等處,帶回大批證物,並以被告身分傳喚高公局前局長李泰明、拓建處長洪明鑑、副處長黃一平、主任工程司陳紹來、合昌公司蘇姓經理等10人,移送板檢複訊。

經漏夜偵訊,將李泰明飭回;洪明鑑、陳紹來各5萬元交保;承包商蘇姓經理4萬元交保。

專案人員透露,「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部分,高公局突以降低噪音為由,要求將原本以「橋梁懸臂式」的傳統施工法,改為工法貴5倍的「靜壓植樁工法」施作。因此,工程改由全台唯一可施作「靜壓植樁工法」的合昌公司承包,並追加3000餘萬元工程費用。

至於國道高速公路橋梁耐震補強工程,檢調查出,拓興包商屢次要求延長工期,調整驗收日期,高公局不但通融且持續撥款,最後因工程延宕才中止契約。1000730


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30/5/2vzt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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