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核災讓全球更加重視核能安全。行政院會今天(29日)通過「核子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的責任,將「重大天然災害」排除在核子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之外,也就是說,即使是地震海嘯等天然災害引發核子事故,經營者仍舊應該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修法並將核子損害的賠償額度從現行的新台幣42億元提高到150億元。另外,由於核子事故對人體傷害的潛伏期可能很長,本次修法也將賠償請求權時效從現行的10年延長為30年,當事人可在得知應負責對象的10年內,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9/58/2zlo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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