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一名二十八歲男子,涉嫌意圖對女同事性騷擾,被害人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合議庭全案審理終結,法官判處被告四個月有期徒刑。(李明朝報導)

桃園縣一名二十八歲男子,去年七月某一天,在桃園巿一家坐月子中心內,涉嫌意圖對一名女同事性騷擾,趁女同事工作中,自背後跨坐背上,並以生殖器踫觸女同事背部之隱私處,當天下午又意圖性騷擾,,又趁女同事工作中不及抗拒之際,自背後以生殖器撞女同事臀部一下,對女同事性騷擾得逞,女同事報警處理。

 桃園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矢口否認有性騷擾,核與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被告所辯顯與常情不符,難以採信。

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全案審理終結,法官認為被告於工作場所,不思尊重女性職員,率以觸摸之手段,對告訴人為性騷擾,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觀念,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態度非佳,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如不服判決,可提起上訴。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4/1/2zam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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