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大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讓不具會計師資格的李美娜,以會計師身分招攬業務,該所合夥會計師孟天恩、梁琦建,被金管會處罰後打行政官司,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大鼎經會計師公會全聯會查報,發現李美娜既非會計師,也非大鼎事務所員工,卻以該事務所名義印製名片招攬業務,並在事務所辦公及接洽業務時,都以會計師自居。

金管會獲報後認為,孟天恩、梁琦建身為合夥會計師,顯有將會計師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者使用,因此依會計師法第70條規定,對孟、梁倆人各開罰60萬元。

孟天恩、梁琦建在訴願失敗後打行政官司,訴訟中倆人主張,與李美娜並非僱傭關係,而係委任關係,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金管會的行政裁罰。

法院認為,孟天恩、梁琦建任由李美娜以大鼎名義印製名片,而使他人有混淆之虞。

孟、梁2人聲稱,李美娜並未執行大鼎的任何會計師業務,並提出會計業務查核報告書數件等為證。

但法院指出,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至多僅能證明該梁、孟確曾為相關公司相關帳冊簽證申報,不足以影響全聯會在大鼎查訪所得的違法事實。

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將會計師章證或事務所標識出借與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之人使用者,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上罰金。


本文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03/4/2w6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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